本文节选自笔者的新书《活在洪武时代》,当当网与京东有售。
洪武十九年(1386)五月,一个叫彭玉琳的和尚,与他的七十余名信徒,被从江西新淦县押送至南京,由朱元璋亲笔批示处死。按明帝国的官方说法,彭玉琳是福建将乐县阳门庵的僧人,原名全无用。他行脚到江西新淦县,在这里自称“弥勒佛祖师”,以烧香聚会的形式建立起“白莲会”,当地民众杨文曾与僧人尚敬等成了他的信徒。然后,这个彭玉琳还不满足,又“称晋王,伪置官属,建元天定”,做起了皇帝梦。结果被地方官“率民兵掩捕之”,带着一群地方治安人员,便把彭玉琳和他的信徒七十余人全抓了起来。[1]彭玉琳是不是真的在做皇帝梦不重要。重要的是他组织的“白莲会”让朱元璋感到了不安。朱元璋亲眼见识过白莲教如何将一个个原子化的元代底层百姓聚合在一起,成为反抗元朝廷统治的中坚力量。他自己也曾荫庇在白莲教的旗帜之下,是这力量的一部分[2]。所以,尽管彭玉琳仅发展了七十余名信徒(考虑到此案存在扩大化,七十余名信徒这个数据是含有水分的),朱元璋仍高度重视此案,亲自写了一篇千余字的文章,要给全体大明百姓讲讲道理。文章以“呜呼”开篇。朱元璋说:自汉隋唐宋以来直到大明朝,总有许多愚民配不上他们所处的太平时代。这些愚民“厌居太平好乱”“累为造祸之源”,活在太平时代却不好好珍惜,总想着作乱,总成为破坏太平的祸源。结果如何呢?这些家伙“一一身死,姓氏俱灭”,不但自己死掉,连姓氏家族也完了。可惜的是,“愚者终不自知,或数十年、数百年,仍蹈前非”,愚民总是不醒悟,不懂得吸取历史教训,过个几十年几百年,又一批批地冒出来破坏太平,成为时代的乱源。这番感叹结束,朱元璋便开始给大明百姓“摆事实讲道理”。他说:“且如元政不纲,天将更其运祚,而愚民好作乱者兴焉。初本数人,其余愚者闻此风而思为之合,共谋倡乱。是等之家,吾亲目睹。当元承平时,田园宅舍,桑枣榆槐,六畜俱备,衣粮不乏。老者,孝子顺孙尊奉于堂,壮者继父交子往之道,睦四邻而和亲亲,余无忧也。虽至贫者,尽其家之所有,贫有贫乐。纵然所供不足,或遇雨水愆期,虫蝗并作,并淫雨涝而不收,饥馑并臻,间有缺食而死者,终非兵刃之死。设使被兵所逼,仓惶投崖趋火赴渊而殁,观其窘于衣食而死者,岂不优游自尽者乎!”[3]
大意是:就说元朝吧,它的政治出了问题,天命要发生转移了。那些喜欢作乱的愚民,便都趁机冒了出来。最开始不过几个人,然后其他愚民跟风会合一起作乱。这类人与他们的家庭,我是亲眼目睹过的。元代太平时日,他们拥有田园与房宅,拥有桑枣与榆槐,拥有六畜与衣粮,什么都不缺。老人膝下有孝顺的子孙,壮年人继承了父辈积攒下来的好交情,只要与邻居和亲友搞好关系,大家和和睦睦,便没有需要忧愁的事情。即便是贫穷到了极点的人,尽其所有,穷也有穷的乐趣。虽然吃不饱穿不暖,遇上气候反常水旱蝗灾、蝗灾,还会被饿死,但终究不是死于兵刃。看看那些被军队追逼着仓皇投崖跳水自焚而死的人,再看看这些没饭吃没衣穿而死的人,两相对比,后者简直可以说是“优游自尽者”。“优游”是舒服闲适的意思,“自尽”即自然死亡。朱元璋的意思是:相比在乱世被人用兵刃砍死,在太平时代饿死冻死其实已经是一种福气,是一种更舒服的死法。据此,朱元璋向大明百姓发出了灵魂之问:为什么要去做好乱的愚民呢?安安分分做太平百姓不好吗?接着,朱元璋又以过来人的身份,给愚民们具体分析了一番参与作乱的风险与收益:“视此等富豪、中户、下等贫难,闻作乱翕然而蜂起,其乱雄异其教,造言以倡之。乱已倡行,众已群聚,而乃伪立名色,曰君、曰帅,诸司官并皆仿置。凡以在外者,虽是乱雄,用人之际,武必询勇者,谋必询智,贤必尊德,数等既拔,其余泛常,非军即民,须听命而役之。呜呼!当此之际,其为军也,其为民也,何异于居承平时,名色亦然,差役愈甚。且昔朕亲见豪民若干,中民若干,窘民若干,当是时,恬于从乱。一从兵后,弃撇田园宅舍,失玩桑枣榆槐,挈家就军,老幼尽行随军营于野外,少壮不分多少,人各持刃趋凶,父子皆听命矣。与官军拒,朝出则父子兄弟同行,暮归则四丧其三二者有之。所存眷属众多,遇寒,朔风凛凛,密雪霏霏,饮食不节,老幼悲啼,思归故里,不可得而归。不半年,不周岁,男子俱亡者有之,幼儿父母亦丧者有之,如此身家减者甚多矣。”[4]
大意是:富豪、中产与贫民纷纷追随作乱者,让“乱雄”有了力量,他们就会树立名号,或称王或称帅,效仿朝廷设置官僚机构。这些人虽是乱雄,但用人时,武肯定重用勇者,文肯定是重用智者,贤肯定重用有德行之人。只有这些人能占据高位,剩下尔等寻常人,不过是普通愚民,要么当兵要么种地,仍得受他们的奴役。在乱世里当兵也好,种地也罢,要承担的赋税与差役,必然要比太平时日更重。朕我当年便亲眼看到许多富人、中产与贫民,开开心心跟着别人去作乱,当兵后抛弃了房宅与土地,失去桑枣与榆槐,全家老幼跟着军队在野外四处游荡。早上父子兄弟一同出去与官军作战,晚上归来四人已死掉二三,眷属们在寒风暴雪中瑟瑟发抖吃不上饭,哭哭啼啼只想回乡。许多家庭在短短一年半载的时间里,便死光了成年男子,有些连幼儿与老父母也都死了。风险与收益分析完毕,朱元璋反问大明朝百姓:“如此好乱者,遭如此苦殃,历代昭然,孰曾警省?”历史上这样的惨剧实在太多了,还不够你们吸取教训吗?朱元璋参与作乱多年,可谓“资深愚民”。他这番现身说法,也颇有些道理。绝大多数普通人确实只是时代变局中的炮灰——在元末的乱世里,朱元璋与人“共谋倡乱”时,想必也担忧过自己会变成炮灰。总之,他希望大明朝的百姓好好掂量一下自己,好好想清楚自己算不算勇者、智者和贤者。如果都算不上,那跑去参与作乱便只会成为炮灰,没有丝毫前途。当然,朱元璋也没有放弃“挽救”那些带头的“乱雄”和辅佐“乱雄”的勇者、智者与贤者。他如此警告他们:“秦之陈胜、吴广,汉之黄巾,隋之杨玄感、僧向海明,唐之王仙芝,宋之王则等辈,皆系造言倡乱首者。比天福民,斯等之辈,若烟消火灭矣。何故?盖天之道好还,凡为首倡乱者,致干戈横作,物命损伤者既多,比其事成也,天不与首乱者,殃归首乱,福在殿兴。”[5]
意思是:看看陈胜、吴广、杨玄感、王仙芝这些人吧。历史已经证明,带头作乱之人,从来不会有什么好结果。因为带头者让天下陷入战火,损伤人命甚多,苍天不会将天下交给他们。天命变迁的真正规律是“殃归首乱,福在殿兴”,带头作乱者肯定遭殃,捡便宜的一定是后起者。当然,朱元璋没有承认自己夺取天下是捡了前人刘福通、徐寿辉与韩林儿等人的便宜,他的话术是“天不与首乱者”(天意不护佑带头作乱之人)。但明眼人皆能明白,他其实是在警告那些潜在的首乱者:你们会是朝廷重点打击的对象,冒出来做首乱者,不过是让殿兴者捡便宜。道理全部讲完,朱元璋在文章的末尾,又对明帝国百姓实施了一番恐吓。他说:彭玉琳这个和尚其实是北遁的元朝派来的奸细(此说并无证据),他这次在江西新淦县搞事,连累了许多良民,有些百姓全家都被杀光了。但朝廷也是没办法,因为“难于分豁者多矣”,那些跟彭玉琳来往的人,哪些想作乱哪些不想,朝廷区分不了,只好一并全杀。百姓们如果想保住自己的性命,便必须谨记,“凡有六字者,即时烧毁,毋存毋奉”[6],今后见到“南无弥勒尊佛”这白莲教的“六字真言”,须赶紧烧掉,不可碰触。前白莲教徒[7]充分吸取了历史教训,严禁明帝国的百姓们接触白莲教。朱元璋之所以要借“彭玉琳案”,向明帝国百姓灌输“宁为太平犬冻饿而死,也不做乱世人被兵刃所杀”的大道理,是因为洪武时代乃是一个百姓武力反抗此起彼伏的时代。南炳文与汤纲所著《明史》依据《明太祖实录》等材料,对此有较为详细的梳理和总结。比如:(1)在广东,“东从潮州起,中经惠州、广州、肇庆和韶州,西至高州和雷州,包括琼州和崖州”,几乎相当于整个广东,在洪武时期均爆发过民众的武力抗争。(2)在广西,洪武三年有阳山县百姓聚众起义,洪武五年有南宁卫激反当地百姓,三千余人揭竿而起,洪武八年有柳州卫辖区内的百姓起义,洪武二十八年的黄世铁起义规模极大,明军在镇压过程中杀死了壮丁一万八千余人及家属八千二百余人,暴动发生区域仅剩下六百四十八户百姓[8]。(3)在福建,洪武三年有惠安县百姓武力暴动,洪武五年有同安县百姓攻占县城,洪武十年有泉州百姓攻入安溪县抢走县印,洪武十二年有龙岩县百姓数千人落草雷公狮子岭,洪武十四年有福安县百姓八千余人揭竿而起、龙岩县百姓再次暴动。[9]上述三省情况如此,其他地区也大致相同。总而言之,“在明初六七十年中,农民起义此伏彼起,连绵不断。这些起义遍布于广东、广西、福建、江西、湖广、四川、陕西、山东和浙江等十来个省份,规模大的有几十万人。一个王朝的初期,农民起义竟如此频繁,地域如此广泛,这在历代封建王朝中也是少见的。”[10]洪武二十五年,太学生周敬心有一段冒死上奏,可以视为解释。当时,朱元璋为了明帝国的千秋万代,欲求助于迷信活动,下诏“求晓历数者”。周敬心趁机上疏批评,说国运的长短在于德政的厚薄,与历数无关,朱元璋现在最该做的不是搞迷信活动,而是效仿两汉唐宋实施“宽大忠厚”之政:“方今力役过烦,赋敛过厚。教化溥而民不悦;法度严而民不从。……方今国则愿富,兵则愿强,城池则愿高深,宫室则愿壮丽,土地则愿广,人民则愿众。于是多取军卒,广籍资财,征伐不休,营造无极,如之何其可治也?臣又见洪武四年录天下官吏,十三年连坐胡党,十九年逮官吏积年为民害者,二十三年罪妄言者。大戮官民,不分臧否。其中岂无忠臣、烈士、善人、君子?于兹见陛下之薄德而任刑矣。水旱连年,夫岂无故哉!”[11]
这段批评简要明快,揭破了洪武时代的“盛世”幻象:百姓们被繁重的劳役和沉重的赋税压得喘不过气来。朝廷的教化渗透到基层,但没有百姓喜欢;朝廷的法律极其严苛,百姓也不愿服从。朝廷追求国富兵强,追求高深的城池和壮丽的宫殿,追求更广的领土和更多的编户齐民。所以不断征兵、不断汲取民财,对外征战不休,对内大兴土木。且不断发起震荡朝野的政治整肃运动,其中洪武四年、十三年、十九年、二十三年便大搞了四次,大批官员百姓没做甄别调查便被诛杀。这些被杀者当中,许多人其实是忠臣烈士善人君子。《明史》说,周敬心这份“言辞激切”的奏章“报闻”给了朱元璋。至于朱元璋是何反应,周敬心的后续命运如何,无只字记载。周敬心不会无事生非写奏章去恶意诋毁朱元璋的治绩。他对洪武时代“力役过烦,赋敛过厚”的批评,在《大诰续编》中也能找到佐证。该编第三十三条里,朱元璋便提到:前代不必纳税的“小沟、小港、山涧去处”,已经“照地起科”纳过一次税的“灌溉塘池、民间自养鱼鲜池泽”等,在洪武时代的征税机构河泊所的管控下,竟然一概都要缴纳鱼课。为了从民众身上榨出税来,河泊所甚至做到了将“取鱼罾网、罩笼之类一概搜拿”的地步,连百姓捕鱼的吃饭家伙都没没收了。[12]朱元璋认为,出现抢夺百姓“取采虾鱼器具”这种恶劣事件,主要原因是河泊所里混入了大量的“奸邪小人”。解决这些小人的办法,便是发动百姓,若有河泊所官吏胆敢再抢夺百姓抓捕鱼虾的器具,“许民人拿赴有司,有司不理,拿赴京来议罪枭令,以快吾良民之心”[13]。实则真正的原因是:为了汲取民财,洪武时代设置了大量的河泊所(洪武十五年的数据是252处),且给每处河泊所划定了管辖范围,制定了征税额度——共分三档:每年课米(一般折算为钞)五千石至上万石者,设官三名(另有若干胥吏);每年课米一千石以上者,设官两名;每年课米三百石以上者,设官一名[14]。另据《大明会典》,明朝政府下发给各布政司及府州县河泊所的堪合共计689道,“皆以河字为号”,“各记所收鱼课米钞若干,年终进缴”。这意味着明朝政府设置的河泊最盛时多达近700处,每一处河泊所都设定了纳税额度,作为河泊所官员的考核任务[15]。完不成课税额度,河泊所的官员便要受罚。问题是:在江河湖海里捕捞鱼虾,收成的不确定性远高于在土地上种植稻麦。耕地可以按肉眼可见的肥沃贫瘠划出等级,然后按田亩多少征税,是一件大体可控的事情。向江河湖海征收鱼税则不然,水面宽广不代表鱼多,却是官府制定纳税额度的主要依据。此外还有许多运气成分——今天收获颇丰不代表明天也能有相同的收获,今年湖里鱼多不代表明年也多;洪水会影响捕鱼的收成,筑坝拦水与过渡捕捞等也会影响捕鱼的收成。收成充满了不确定性,税额却有定数,河泊所的官吏们为了完成任务,便只能依靠扩大征税的覆盖面(将以前不征鱼税的小水沟小水塘全都纳入征税范围)和加大征税强度(强抢百姓的渔网鱼篓来逼迫他们缴税)。更有甚者,当朝廷派人前来追索欠税时,河泊所知道从渔民身上已榨不出钱来,便会与地方官员勾结,将欠税摊派给其他百姓。《大诰初编》的第五十条,便记载了这样一桩案子:扬州的“瓜埠河泊所”欠朝廷“鱼课钞四万张”,湖官(也就是负责征鱼税的基层官员)已经跑了。户部派人去扬州追讨,地方政府的做法是:(1)在本辖区内“不令网业户及湖官陪偿,却乃行下富户追陪”,不去找渔民的麻烦(这些人已经榨不出钱来了),也不去搜捕湖官(成本很高),而是逼着扬州当地的有钱人出这笔税钱;(2)派人拿着公文,去“湖官”原籍所在的江西布政司追讨。江西布政司见到公文后,也懒得去搜捕逃走的湖官,“将平民一概科陪”,找了个名义让当地百姓来出这笔税钱(这种做法比去搜捕湖官容易多了)。据朱元璋讲,这套组合拳打下去的效果,是欠税四万,征回来八万,反而“盈利”了。[16]同样可以用来解释“洪武时代四处揭竿而起”这一现象的,还有解缙呈递给朱元璋的万言书。时为洪武二十一年,朱元璋以“朕与尔义则君臣,恩犹父子”为饵,要解缙知无不言给自己提意见。解缙于是向朱元璋描述了他眼中的洪武时代:“臣观地有盛衰,物有盈歉,而商税之征率皆定额。是使其或盈也,奸黠得以侵欺;其歉也,良善困于补纳。夏税一也,而茶椒有粮,菓丝有税。既税于所产之地,又税于所过之津,何其夺民之利至于如此之宻也。且多贫下之家,不免抛荒之咎,或疾病死䘮,逃亡弃失。今日之土地无前日之生植,而今日之征聚有前日之税粮。里胥不为呈,州县不为理。或卖产以供税产,去而税存。或赔办以当役,役重而民困。”[17]大意是:土地有肥瘠的变化,物产有丰歉的不同,朝廷的商税却全按定额摊派。盈利了官吏会去盘剥百姓,让他们超额纳税;歉收了官吏也会去压榨百姓,让他们补足差额。已经有统一的夏税,茶椒仍要纳粮,果丝仍要缴税。原产地已纳过一次税,运输经过的每处关津还要再纳一次。对百姓的掠夺何其密集。因为疾病致死或逃亡弃失之类的原因,贫穷之家劳动力不足时常常被迫抛荒。如此,土地上的产出已不如往日,征收聚敛的税赋却仍是往日的额度。里长胥吏不上报,州县官府也不管。百姓只好卖掉田产来补足欠税,只好拿钱来补足劳役。田产减少了每年的税额不变,人口减少了每年的劳役不变,恶性循环之下百姓越来越惨。需要注意的是,明代的“商税”并非仅以商人为征收对象,而是“行赍居鬻,所过所止皆有税,……惟农具、书籍及他不鬻于市者勿算”[18]——出门带的东西,居家卖的货物,经过关口驻留城镇时皆要纳税,只有农具、书籍与不曾出现在市场上的物品除外。实际上是一种针对全民的消费税。洪武时代的商税税率,是按商品价值的三十分之一征收。实际操作中,则不问产量的多寡与价格的高低,一律对征税点实施定额摊派。这是一种典型的懒政。朝廷实施这种懒政的根源,是既想保证税收总额,又不愿提高征税的行政成本。不搞定额制度,朝廷为了保证国库收入,便需要建立一套监察系统去监督每个征税点,使他们不敢偷税漏税,不敢侵吞税收。建立这种监察系统,既需要人力成本,也需要财政成本,运作起来还有时间成本。反观定额摊派,只须简单粗暴地以是否达成定额来考核税收点的官吏,便能保证朝廷的税收。虽然会因此造成的税负不公之类的伤害,但承受者不是朝廷,而是底层民众[19]。解缙提供给朱元璋的改革办法是:“宜令各处税课,随时多少从实征收。或令百姓各人户上先行补纳官收税钱,至冬均给还之。则众轻易举,官民俱利,百姓无巡拦之困矣。”[20]——应该让各处税收机关按照实际情况征收,或者让百姓们先把钱交上来,到了冬天再按实际情况返还。这样百姓就不会遭受“巡拦之困”——巡拦即具体负责征税的基层胥吏。洪武九年,山西平遥县的主簿成乐任职期满,其上司衙门给他的评语是“能恢办商税”。朱元璋见到该评语后,便命人去将成乐抓起来审讯,理由是土地的出产有常数,官府的税收有制度,所谓善于征收商税,定是“剥削于民”[21]。成乐的政治生命就此终结。洪武二十年,户部上奏说,洪武十九年“天下税课司河泊所”征到的税比往年要少,“宜以洪武十八年所收立为定额”,应该以洪武十八年的数据为法定额度,来考核各征税机关。朱元璋反驳说:税收本就该每年不同,如果拿往年的数据搞成定额,征不足的时候岂不是就要去搜刮百姓?还是应该“随其多寡从实征之”[22]。但明白道理是一回事,愿不愿意按道理去做,又是另一回事。惩罚善于征税的官员、驳回户部的定额建议,从来就不是洪武时代商税征收的主流政策。所以,在洪武二十一年,解缙仍视“税有定额”为亟需改革的大暴政。《大诰》里,朱元璋也于无意间提供了一些可用来佐证周敬心与解缙之言不虚的案例。比如《大诰三编》里讲述了一桩“底层征税人员害民案”,便是“税有定额”制度在基层造成的典型结果。案子发生在歙县。当地有百姓名叫吴庆夫,通过贿赂的方式做了本县的“巡阑”胥吏。“巡阑”即巡拦,是负责具体征税的基层工作人员。当上巡拦后,吴庆夫便开始作恶:“将乡民程保家买到牛二只农田,著要税钱二十六贯。民程保不敢与抗,遂与之。本家盖房,木料俱系是本处山场土产,其吴庆夫逼要税钱八十贯。贩干鱼客人至于本乡,著要税钱,准干鱼三十斤。”[23]
朱元璋说:呜呼!我的天啊!住在万山之中的百姓盖个房子,用的树木是自家山场种植的,吴庆夫居然要去收他们木料税八十贯。百姓的两头耕牛,是从客商处买来,当时已经“入官文契”,也就是由客商交过税了,吴庆夫居然又跑去找农夫征税二十六贯。那些卖干鱼的小商贩,力气大的每次挑百十斤,力气中等的挑八十斤,力气小的挑六十斤。吴庆夫居然要收他们干鱼三十斤抵税。而且,“遍处乡村,不问有无门店,一概科要门摊”,乡村住户不管有没开门店做生意,竟一概都要征收“门摊税”[24]——该税原本的征税对象,是那些在城里临街摆摊卖东西的小商人。这些小商人本钱有限,无力购置固定店铺,只好在街边找块空地,早上摆摊晚上收摊。吴庆夫则是下到乡里,挨家挨户去收“门摊税”。吴庆夫被押回原籍凌迟处死,一同协助他作恶的兄弟与儿子也被枭首示众。朱元璋还宣布,自此以后,凌迟处死便是巡拦害民的判罚标准。巡栏是官府摊派给百姓的免费劳役。朱元璋的政策是“止取市民殷实户应当,不许佥点农民”[25],官府摊派巡拦时,只能选城镇里的富民。这是洪武时代打击富民的常规手段。富民做巡拦没有俸禄,完不成征税任务便要受罚,便须拿出自己的财产来补足欠额。而且,因为巡栏是体制内最底层的办事人员,他们还会普遍遭受上级官吏的压榨。《大诰续编》里便提到一位叫做时子清的巡栏,被他的上级(应天府宣课司的大使、副使、司吏、攒典等)压榨,须每天向这些人分别提供少则一斤,多至三斤的肉食(巡栏征税可以收实物,这些肉食自然源于对底层肉贩的榨取)[26]。吴庆夫愿意主动花钱买巡拦来做,是因为他相信自己可以做一个“合格的坏人”,可以从底层百姓身上榨取到足够多的财富,这些财富在满足上级官吏的索求后还可以有盈余。他做上巡拦之后非常积极,往乡下往山里到处跑,不放过任何征收商税的机会,核心驱使力便在这里。没有制度的约束,个人的德行是靠不住。如果制度还鼓励人去作恶,不肯作恶便要由自己来承受制度之害(比如拿自己的家产去填补税收缺额),那么吴庆夫必然成为多数。由吴庆夫们的做法来看,洪武时代商税恶政的严重程度,实已远超出了解缙的描述。解缙说的是“其或盈也,奸黠得以侵欺;其歉也,良善困于补纳”,实际情况是吴庆夫们根本不会考虑什么“盈”或者“歉”;解缙说的是“既税于所产之地,又税于所过之津”,实际情况是除此之外,吴庆夫们还会就同一件商品,先向卖家征税,再向买家征税。朱元璋没有讲江西新淦县的百姓为何愿意信奉彭玉琳,仅简单粗暴地将彭玉琳等定性为“愚民好作乱者”。但在《大诰三编》的第三十七条里,朱元璋谈及另一桩案子时,再次提到了彭玉琳这个名字。据朱元璋讲,该案的大致情节如下:金坛县有一名叫做潘行的人,是监生出身,做了江西乐安县的知县。乐安县有一名叫做周公焕的人,也是监生出身,做了太平府的同知。这两人做监生的时候是“同堂生员”,相当于同学。周公焕还有一个叔叔叫周德泰,做过旌德县的县丞,后来因事被刺面罢官,回了家乡。周公焕丁忧回到乐安县老家,便与叔叔周德泰、老同学潘行经常往来。这期间,乐安县有个百姓叫做陈添用,前往县衙举报另一名百姓罗本中是“胡惟庸行财之人”。这位罗本中之前已经被告发过一次,后来用钱搞定了。这一次再被告发,觉得自己可能躲不过去,于是决定孤注一掷:“将财谷散与叶志和等五十八人,自后宰杀牲口,与各人夤夜商议,前往福建杨门庵,请给彭玉琳和尚旗号回归。抢掠本都民人杨恩等家钱谷,意在积粮,接应彭玉琳作乱。及见官军剿捕,彭玉琳被获,方才止息。”[27]
“胡惟庸案”发生于洪武十三年,彭玉琳案发生于洪武十九年。也就是说,胡惟庸被夷灭三族已经六年了,朱元璋掀起的全民大告密运动仍未止息,底层民间仍有人在举报别人是“胡惟庸党羽”。这种恐怖的告密活动,终于将罗本中和同乡“叶志和等五十八人”逼到了绝境,想要加入到彭玉琳主持的白莲教里去寻求庇护。“胡惟庸案”本是政治案件,并非经济案件。朱元璋制造该案的动机,是他意识到了自己在洪武六年推行的“察举制”有一种天然的缺陷,那就是察举取士的本质是关系网政治,处在官僚系统最顶端的丞相胡惟庸,不管他愿不愿意,都会成为察举关系网的核心。进而,整个官僚系统便会围绕着胡惟庸,形成一个关系密切的利益共同体(详见本书前文《郭桓案》一章)。朱元璋在宣传上将胡惟庸案弄成谋反案和贪腐案,是因为权斗层面的动机不便对外公开。故此,那些被举报为“胡惟庸同党”的经济犯,大多名不副实——贪污腐败乃是官僚系统的常态(并不是说这种常态是对的),未必与胡惟庸有什么实质性关系。彭玉琳及其信众在江西新淦县被镇压,让罗本中等人的孤注一掷失去了依托。无奈之下,只好回过头来寻求地方官府的帮助。据朱元璋的叙述,后续的发展是这样的:(1)罗本中让儿子罗伯彰前往县衙举报陈添用,说他存在“强占有夫妇人”等不法行径。
(2)知县潘行接受了“周公焕叔侄并礼生耆宿曾原鼎”等人的嘱托(“礼生”指的是主持丧仪祭祀之类工作之人),拿了罗本中的钱,站在了罗本中这边。
(3)县衙“着落里长体勘”,让里长去查陈添用究竟有没有强占有夫之妇,结果里长回报说没有。
(4)周公焕叔侄与知县潘行没办法,只好将陈添用当做“积年民害”抓起来押送京城。陈添用说正好可以拿着《大诰》进京告状。潘行没办法,只好让皂隶在押送途中将陈添用给放了。
(5)陈添用被释放后,仍进京举报知县潘行。潘行于是将之前负责押送陈添用的弓兵找来,让他们举报陈添用是押送途中逃跑的“积年民害”。[28]
没有任何调查,朱元璋选择了支持陈添用的举报。这种支持显然与“彭玉琳案”有很直接的关系。白莲教加速了元朝的灭亡,彭玉琳在洪武时代到处传播白莲教,不管他有没有造反的心思,朱元璋都会镇压他。罗本中有过联络白莲教的想法,自然也是必须镇压的对象。陈添用究竟有没有诬告,罗本中与“叶志和等五十八人”究竟是不是胡惟庸案的余党,知县潘行等人究竟是拿了钱贪赃枉法,还是本就不认可陈添用的举报,都已经不再重要。此案中,罗本中和所有支持过他的人,皆被朱元璋下令“凌迟示众”。朱元璋在《大诰三编》里记录此案,目的是警告那些“监生进士居官者”不要朋比为奸,他关注的焦点是知县潘行与周公焕叔侄来往密切,他不喜欢这种密切。朱元璋没有意识到,他留下的是一桩底层百姓被大告密运动逼至造反边缘的真实案例。[1] 《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七十八,洪武十九年五月戊辰条。
[2] 朱元璋加入的红巾军与白莲教的关系,可参见杨讷《元代白莲教研究》一书的第十一章《白莲教与大宋红巾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版,第199-221页。
[3] 《大诰三编·造言好乱第十二》。《洪武御制全书》,黄山书社1995年版,第900页。
[4] 《大诰三编·造言好乱第十二》。《洪武御制全书》,黄山书社1995年版,第900-901页。
[5] 《大诰三编·造言好乱第十二》。《洪武御制全书》,黄山书社1995年版,第901页。
[6] 《大诰三编·造言好乱第十二》。《洪武御制全书》,黄山书社1995年版,第901页。
[7] 邝士元:《中国学术思想史》,上海三联书店2014年版,第167-168页。
[8] 朱元璋在《大诰武臣》中,曾承认广西地区的百姓造反是当地军队与官府联手逼迫所致:“耿良,着他做广西都指挥。自他做都指挥时,与布政司官、府、州、县官交结,生事作为,百般科敛,将百姓每害得荒了,以致连年啸聚不已。及他事发,差人拿问,共计二十八招,都是害军害民的歹勾当。因此上,取回他来打杀了。及打杀了他,广西的百姓都安然无事,也不反了。这般看来呵,那是百姓每要反,则是被他逼凌得没奈何了,所以如此。”见《大诰武臣·耿良肆贪害民第三》。《洪武御制全书》,黄山书社1995年版,第934-935页。
[9] 南炳文、汤纲:《明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60-168页。
[10] 南炳文、汤纲:《明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60页。
[11] 《明史》卷一百三十九《周敬心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3998-3999页。
[12] 《大诰续编·鱼课扰民第三十三》。《洪武御制全书》,黄山书社1995年版,第815-816页。
[13] 《大诰续编·鱼课扰民第三十三》。《洪武御制全书》,黄山书社1995年版,第816页。
[14] 《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五十,洪武十五年十二月戊戌条。
[15] (明)徐溥等:《大明会典》卷三十六“课程五·鱼课”条。
[16] 《大诰初编·扬州鱼课第五十》。《洪武御制全书》,黄山书社1995年版,第771-772页。
[17] (明)解縉:《文毅集》卷一《大庖西封事》,钦定四库全书本,第9页。同书《太平十策》里,解缙也说:“商贾之利有盈亏,都会之地有兴废。今税有定额,民必受害。”见第17页。
[18] 《明史》卷八十一《食货五》“商税”,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974页。
[19] 据《明史·食货志》,定额征税成为固定制度始于洪武十年,起因是户部上奏说“天下税课司局,征商不如额者百七十八处”,户部不满下面的征税机关里有许多没有完成预计的征税任务,朱元璋于是“遣中官、国子生及部委官各一人核实,立为定额”,从此以固定税额来考核各征税机关。见《明史》卷八十一《食货五》“商税”,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975页。
[20] (明)解縉:《文毅集》卷一《太平十策》,钦定四库全书本,第17页。
[21] 《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六,洪武九年六月“庚戌”条。
[22] 《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八十五,洪武二十年九月“壬辰”条。
[23] 《大诰三编·巡阑害民第二十》。《洪武御制全书》,黄山书社1995年版,第906页。
[24] 《大诰三编·巡阑害民第二十》。《洪武御制全书》,黄山书社1995年版,第907页。
[25] 《大明会典》卷二十,“赋役”。
[26] 《大诰续编·科取巡拦第二十九》。《洪武御制全书》,黄山书社1995年版,第813页。
[27] 《大诰三编·朋奸匿党第三十七》。《洪武御制全书》,黄山书社1995年版,第919页。
[28] 《大诰三编·朋奸匿党第三十七》。《洪武御制全书》,黄山书社1995年版,第919-920页。